为迎接全运会召开,构建畅通有序、停放规范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,从即日起,学校将对校内重点区域的车辆通行和停放进行综合整治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校内教职工及学生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出入,对尚未办理通行证的教职工,由车主本人尽快到保卫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;外来车辆需在校门登记换证后方可入内。
2.凡装载物资的车辆进出校内须接受门卫查验,运出物资车辆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,否则门卫不予放行。
3.出租车严禁驶入校园,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并履行登记手续,方可入内。
4.在我校从事联合办学、经营、合作的自用车辆,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,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。
5.进入校门所有机动车辆的出入证,仅作为车辆出入凭证,车辆损坏或者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。
1.机动车进入校园,应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,注意避让行人,校园内限速20公里/小时。
2.机动车在校内应按标线行驶,严禁超速、鸣喇叭、逆向行驶或酒后驾车,机动车校内道路会车时要注意礼让。
3.机动车辆禁止无证驾驶,禁止在校园内学车、练车,禁止摩托车在教学、生活区行驶。
1. 车辆停放要遵循整齐、有序原则,按停止标志线停放,做到线内停车,不挤占车位;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互不混停。
3.教学区、学生生活区道路和门厅前,禁止在非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。禁止在交叉路口、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通行的地方停车。
4.非机动车(含自行车、电动车、三轮车)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位置,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公共场所的过道、走廊、楼梯口等区域内。
5.学生集中生活区域和有禁行时段的路段,禁止机动驶入。
1.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所在单位部门,在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罚。
2.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及学生车辆,一经发现,将贴单提醒,三次(含三次)以上违章者将上网通报,并将收回车辆通行证。
3.对违反规定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、校纪处分。
4.对违反规定的外来车辆,进行警告、劝离,严重违反规定的,禁止其再次驾车驶入校园。
5.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,一经发现,车辆将集中拖放至停车棚,车辆遗失或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。
6.对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,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7.对长期停放一处、无人认领、破旧损坏,已丧失使用功能的、影响校园景观的车辆,保卫处将集中予以清理。